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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凶手执刀砍人伤人,法院为何量刑过轻?
发布时间:2010/3/27 9:55:00
来源:
文章作者: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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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是江西省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舒木火投诉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孙祥军等三被告手执大刀砍伤原告舒木火、王才仙夫妻二人、亲家陈木海、砍坏阳台木撑,二十多年来无端阻挠上诉人建房子,严重侵权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属故意伤害且认罪态度不好,
 

我是江西省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舒木火投诉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孙祥军等三被告手执大刀砍伤原告舒木火、王才仙夫妻二人、亲家陈木海、砍坏阳台木 撑,二十多年来无端阻挠上诉人建房子,严重侵权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属故意伤害且认罪态度不好,一审法院处罚过轻。属从重处罚范围投诉 书 
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舒木火,男,1952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 
    投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才仙,女,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文盲,务农,家住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 
    被投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国军,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泥水工,家住玉山县横街镇斧市村杨树底30号。 
    投诉人不服玉山县人民法院(2009)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投诉人请求 
    一、依法撤销玉山县人民法院(2009)玉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 
    二、依法追究被诉讼人故意伤害投诉人舒木火和王才仙致两人轻伤的刑事责任; 
    三、 依法判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舒木火医疗费245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200元、误工费312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200元、 法医鉴定费31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06.50元;判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王才仙医疗费350元、营养费200元、误 工费52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400元、法医交通费620元、残疾赔偿费9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9666 元。 
    四、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投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被投诉人量刑过轻。被投诉人故意伤害致两投诉人轻伤,且认罪态度不好,没有赔偿两投诉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处罚过轻。请求二审法庭予以从重处罚。 
    二、 一审判决认定投诉人舒木火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纠纷是因为被投诉人一家无端阻挠上诉人建房子。投诉人人早在 20来年前就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了建三间新房的地基。1988年,投诉人要拆旧翻新建新房,被投诉人一家趁机提出要将位于投诉人房屋西边的一条一尺多宽的 路被投诉人一家须经此通行的小路加宽。投诉人也同意了将该路加宽,并且挖掉了属投诉人所有的十几颗杉树,最终使该路加宽到1.5米,被投诉人一家也同意不 影响投诉人按政府审批的地基建房。没有想到等投诉人开始按政府审批的地基修建西边一直地基脚时,被投诉人一家就开始百般阻挠,后经当时横街乡人民政府处 理,指出被投诉人一家不应阻挠投诉人一家建房,并在靠投诉人的西边一直地基脚位置西边以外划定了界线,投诉人在该界线建筑了一小石墙以作界线标志。但此后 被投诉人一家多年来仍然一直阻挠投诉人建新房,致使投诉人的西边一直新房至今无法正常修建。2008年12月底,被投诉人一家借口新农村建设修路,准备将 路建在投诉人经政府批准的西边一直地基所在的位置,并已经在投诉人的该西边一直地基前面铺设涵管。2009年1月1日,投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经核准的地基使 用权不被侵犯,所以去移动该涵管,想把涵管移至被投诉人按政府处理决定应该建路的位置,此时被投诉人手持砖刀赶来,砍伤了两投诉人。所以投诉人在本案中不 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投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一审判决没有将投诉人舒木火经医院出据证明的需休息一个月的时间计算在 误工时间里,这也是不正确的。 
    三、一审判决驳回投诉人王才仙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投诉人王才仙在2009年1月1日,因阻拦被投诉人 用砖刀砍投诉人舒木火,故被被投诉人砍伤了右手,并造成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由于投诉人王才仙当时没有感觉到伤得这么严重,更担心被投 诉人不赔偿医疗费用,所以没有住院治疗,直到后来手受伤的部位疼痛难忍才去医院拍片说是骨折,后才去进行司法鉴定,之后又向玉山县公安局横街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证据证实王才仙的伤是被投诉人所致,驳回王才仙的诉讼请求。投诉人王才仙将继续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案件,追究被投诉人 故意伤害王才仙致轻伤乙级的刑事责任。投诉人王才仙认为,单就民事部分,根据处理打架纠纷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只要纠纷双方存在撕扯,致使一方受伤的,另 一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王才仙的民事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投诉人:舒木火(签字)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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