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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元一审被判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12/15 4:53:00
来源:
文章作者: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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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2月9日,郭有明站在被告席上听候宣判。当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 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 表示服
 

(图文互动)(1)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因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12月9日,郭有明站在被告席上听候宣判。当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 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 表示服从判决。新华社发(贾共鑫 摄) 

  新华网郑州12月9日电(记者李丽静)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 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 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 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 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宣判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12月9日,合议庭宣读郭有明一案的判决书。当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 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新华社发(贾共鑫 摄)

  12月9日拍摄的庭审现场。当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新华社发(贾共鑫 摄)

  6月30日,郭有明在法庭上落泪。当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新华社发(贾共鑫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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