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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黄骅市乡干部拔掉6000棵树苗引质疑
发布时间:2016/5/25 5:59:00
来源:中华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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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5月9日,在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小胡庄村外的一片耕地上,横七竖八的躺着一些树苗,经过一个多月的风刮日晒,这些原来绿油油的树苗成为一把干柴。一个月前,刚刚种植6000多棵的树苗,遭到了官庄乡政府30余名工作人员的强行拔除。土地承包户对此行为感到十分痛心和强烈质疑。
 

 5月9日,在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小胡庄村外的一片耕地上,横七竖八的躺着一些树苗,经过一个多月的风刮日晒,这些原来绿油油的树苗成为一把干柴。一个月前,刚刚种植6000多棵的树苗,遭到了官庄乡政府30余名工作人员的强行拔除。土地承包户对此行为感到十分痛心和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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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余棵树苗成干柴

  5月9日,炎炎的太阳高高的挂在天上。望着6000多棵被拔掉的树苗,经过一个多月的风吹日晒变成“干柴”,土地承包户尹洪敏欲哭无泪。

  2002年11月,黄骅市官庄乡小胡庄村委会以公开招标方式,将该村村东2000亩土地承包权对外发包,尹洪敏中标后,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此后,一直种植玉米、棉花等农作物。

  为充分利用土地,使土地利益最大化,2016年初,尹洪敏与董某等人决定联合种植树苗。3月30日,树苗运送到地里后,便开始了种植。

  3月31日下午3时多,十余辆汽车驶入尹洪敏的承包地,从车里下来30多人,将80亩土地上栽种的6000多棵树苗,进行了强行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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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小胡庄村东的土地上看到,一颗颗树苗,横七竖八的“躺”在地上,有的则被堆放在一起,经过一个月的风吹日晒,树苗已近成干柴。

承包户:乡领导带队拔除

  土地承包户尹洪敏反映,将树苗拔除的人员是官庄乡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

 尹洪敏提供的音像资料显示,前来拔除树苗的人员多达30余人,有官庄乡党委副书记胡某、姜某和组织委员等,还有国土、公安等标识的车辆,整个场景甚是“隆重”。

 尹洪敏称,当时官庄乡政府人士告知她,该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上种树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尹洪敏对这种“执法”行为感到质疑和十分不解。

 据尹洪敏提供的资料显示,小胡庄村委会与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的经营。

 “如果不能用来种树,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应予告知。”尹洪敏说,该块土地是何时被列入基本农田,他们要求乡政府提供相关依据或文件,但并未得到回复。

  尹洪敏表示,即使属于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树苗,官庄乡政府及国土部门,应该向其下达正式的书面通知。

  因此,尹洪敏认为,她没有得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有的权利,乡政府的做法使公民的财产遭到了侵犯,是对老百姓的不负责任。

乡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黄骅市官庄乡将土地上种植的树苗强行拔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各辩其由,颇有争议。

  今年3月初,尹洪敏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苗面积约80多亩,共计6000多棵树苗。据其估算,树苗和人工等损失近10万元。

  尹洪敏称,3月30日上午,她接到通知来到乡政府,一名乡领导告诉她不能种树,但没有告知具体原因。次日上午,再次接到乡政府通知后,才有领导告知称,所承包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种树属于违法行为。

  3月31日下午3时多,乡政府等部门30余名人员来到尹洪敏的承包地里,将栽种不到一个月的6000多棵树苗全部拔除。当场有人要求自称国土局刘队长的男子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手续,但遭到拒绝。

  官庄乡人大主席张某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称,已告知尹洪敏不准在基本农田上种树,但她始终不听劝告。经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采取应急措施,将树苗拔除。

  随后,记者与黄骅市国土局刘队长取得联系,当问到拔除树苗采取的行政处罚程序时,他承认只采取的口头告知。

律师:行政处罚应“依法进行”

  针对尹洪敏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苗遭强行拔除的行为,官庄乡称采取的是“应急措施”,并提供了相关依据。

  官庄乡人大主席张某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材料,一份是河北省委办公厅冀办发[2012]28号《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另一份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3]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材料中提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

  对此,尹洪敏并不认可。她认为,如果确属基本农田,她会立即停止种植树苗,并且经乡镇政府通知后,已经停止了种植。所以,她认为强行拔除的方式十分不妥,乡政府应该依法处置,由国土部门向其下达停工通知等文件,或者移交法院执行。

  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张志晓律师认为,如果证实属于基本农田的话,肯定不可以种植树木,但根据该事件的情况,黄骅市国土部门若对尹洪敏作出行政处罚,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有到法院诉讼的权利。

  显然,黄骅市国土部门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

  张律师认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政府也不能侵占、损坏私人财产,行政处罚更应依法进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的做法,使群众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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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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