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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集团公司为何使我5建房5拆房,妻离子散无家可归
发布时间:2010/3/27 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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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请求中央纪检委实施督办,派员核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与地方法院官商勾结,以权代法,渎职侵权、钱权交易、以权整人、恶毒残害下岗职工、剥夺其合法房产,把建好的加盖市政府公章有房权证的房屋,无端拆除,协商后,在等快建好时,又出尔反尔,下令拆除,反复5次建房,5次拆
 

控诉人:边百杰,男,汉族,46岁,暂住包头市昆区少先路20街坊5栋3号,系原包钢集团稀土公司选矿厂职工。

    被控诉人: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被控诉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仑区人民法院。
请求中央纪检委实施督办,派员核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与地方法院官商勾结,以权代法,渎职侵权、钱权交易、以权整人、恶毒残害下岗职工、剥夺其合法房产,把建好的加盖市政府公章有房权证的房屋,无端拆除,协商后,在等快建好时,又出尔反尔,下令拆除,反复5次建房,5次拆房;致使控投人造成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债台高筑、变卖家中房屋抵债、妻离子散,无家可归,遭遇悲惨;7年控诉要求恢复合法房产,赔偿经济损失,按党纪、政纪,国家严惩腐败官员和腐败法官
    控诉人原是包钢稀土公司选矿厂的职工,1991年11月期间,因单位效益不好,加上父亲患脑溢血,瘫痪在床,为了全家人的生存之际,控诉人向包钢公司绿化 处申请建房,开饭店和旅馆,得到批准,并收取了占地费,我经多方借款在宝钢公司墙外,建造门面房121平米,住房140平米,为控诉人颁发了加盖包头市政 府公章的房屋有权证,,然而绿化处的领导出尔反尔,以权整人,把控诉人建好的房子无端拆除,协商后,在让控诉人快建好时,又下令拆除,这样反复5次建 房,5次拆房,给控诉人造成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致使控诉人债台高筑,只好变卖家中唯一的房屋予以还债,成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的人。
    为讨个说法,控诉人以维护其合法房产权和侵权赔偿为由于1992年将包钢公司诉于昆仑区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认定包头市房管处为控诉人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无效,致使控诉人合法的房产权被无故剥夺,赔偿诉求无法实现,损失了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1、法院越权代位。
控诉人的“包昆字第6145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包头市人民政府为控诉人核发的,理应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本案。因此,区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审理本案。
2、认定事实错误。
控诉人的“包昆字第6145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包头市房管处主动上门核准颁发的,并依法收取了印花和手续费等,并加盖了包头市政府的公章和包头 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的公章,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并且现在有事实证明房屋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昆仑区法院无故认定为无效,是典型的认定不清,包庇被告、枉法 裁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3、袒护被控诉人、枉法裁决。
一审法院在“经审理查明中”载名:控诉人在1991年11月15日私自建房,“包钢绿化处发现后不许施工,之后,又找人说情,包钢公司才准许施 工,于事实完全不符,而且毫无根据,是蓄意造假。而二审法院在“经审理查明”中载名“本案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包钢绿化处不许施工”的 调查大径相庭,故意把民事案件无效推到毫无关联行政案件上,导致控诉人又与被控诉人包钢打了十几年的毫无意义的官司,侵犯了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4、审判程序违法。
    本案从一审到判决拖了一年多时间,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损害了控诉人的合法权益。
5、同控诉人一起和在同一位置建房者,没向法院起诉的,直到2005年才将房屋拆除,不仅白用了15年,包钢公司还为其进行房屋等额置换或按市场价格足额进行补偿,就连没有房产证的新增加盖面积也予以合理补偿,而控诉人却至今未给结合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明显的错误,大有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之嫌,侵犯了控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行为持续至今,给控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 害控诉人为讨回公道,走上了诉讼和上方这条路,这条路更充满艰辛和困难,昆仑法院民庭从一审到包头市中院二审拖了近一年时间,严重程序违法,并将控诉人的房屋确权证无故说成无效,并裁定包钢公司的侵权为行政案件,害得控诉人打了10几年的毫无意义的官司,导致控诉人的 维权道路更加艰难。包钢公司信访科领导多次与包钢房产处协调,让房产处给控诉人一套门面底店,但房产处就是不给解决。后来包钢公司办公室和信访办的领导解 释说:“控诉人这样的很多都在找公司的麻烦,所以没能让你打赢这场官司,必须把房子先拆掉,以后再给你解决问题和补偿”,一语道破了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 法庭审理的内幕。
    2005年控诉人被外债被迫无奈,只好以4.6万元的低价(仅相当于一年的工资)买断了工龄,还了一部分外债,现在控诉人身上长了两个瘤子,患有溃疡性胃 炎,无钱医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孩子上学无钱交学费,随时都有辍学的危险。15年的漫长上访路把控诉人磨的不成人样,精神已近崩溃……然而,包钢公司领 导不仅不给解决问题,还指使包钢选矿厂将我非法拘禁一个多月,并威胁控诉人不准向上级反映问题,否则,扣发控诉人所在单位(选矿厂)的奖金全部由控诉人承 担。
    更令控诉人难以置信的是,与控诉人同一时期建房和同一地点建房的其他10多家职工,由于他们没有向法院起诉,却百用房屋13年,直到2005年包钢搞房地 产开发年拆迁时,他们又均已得到了合理补偿,有不到100平米的饭店得了100多平米的门面另加一套住房,而控诉人却坚信法律的公正,房子早在92年时就 被强行拆除,直到现在才给了部分赔偿,尚有140.5平米房产和拆迁费、误工费等损失分文未赔偿,其补偿标准还是按2005年的房价执行的,并且剥夺了控 诉人房屋置换的权力,这种显失公平、不一视同仁的做法是典型的以权代法、渎职侵权,违背党的十七大倡导的“民生为本、共建和谐”的执政理念,违背中央纪检 委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系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特权,坚决打击腐败”的规定,为维护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控诉人坚信真理。坚信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坚信 总有一天,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检举监督下,那些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不顾人民群众冷暖疾苦的腐败领导和法官会身败名裂,受到党纪、政纪、国法的严惩,成为 千古罪人。恳请纪委伸张权益,讨回公道,支持控诉人的合理请求。
                                          控诉人:边百杰(签字)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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