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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诉媒体名誉侵权败诉 记者呼吁保护信息源
发布时间:2015/12/15 4:58: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章作者: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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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诉媒体名誉侵权 “世奢会”二审败诉11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北京公司”)与南方报业集团、新京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媒体
 
原标题:诉媒体名誉侵权 “世奢会”二审败诉

  11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北京公司”)与南方报业集团、新京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媒体的报道具备事实依据,驳回了世奢会的所有诉讼请求。

  世界奢侈品协会(以下简称“世奢会”)自称是一家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在《南方周末》、《新京报》等媒体刊发质疑该组织的报道后,这 家“国际组织”对相关政府部门、报社及记者个人发起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原《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及最初的爆料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以下 称“花总”)在报道后遭到刑事调查。(详见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12日《报道世奢会之后》)一审判决相关媒体败诉。

  二审期间,《新京报》及《南方周末》均向法院提供了一审并未提供的匿名爆料人身份资料,世奢会则提供了新的证人,称采访是由前新京报记者刘刚及“花总”安排。此外,“花总”在出庭为《南方周末》作证后,曾在法院门口遇袭。

  法院没有采纳世奢会的新证据。法院指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世奢会首席代表毛欧阳坤没有出现在今天的宣判现场。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和短信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十分意外”,将提起申诉,并会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法律程序上,二审还不算最终结果,世奢会将抗诉到底,要求再审。”

  认定匿名信息真实

  新京报社、南方报业集团与世奢会北京公司的系列名誉权案件中,匿名爆料人的身份一直是争议的关键,世奢会方一直认定这位匿名爆料人系“花总”安排的虚假爆料人。

  在《新京报》及《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中,曾引用一名世奢会离职员工的消息源称,世奢会发布的行业数据是连夜从网上扒下来的,不具有任何权威性。在 《新京报》的报道中,该匿名员工还披露,世奢会在举办展会时,曾用低档红酒冒充高级红酒,展品也非厂商自己提供。此外,世奢会还曾找日本料理店的老板娘扮 作日本使馆的官员参加发布会。

  在系列名誉权案件一审中,《新京报》及《南方周末》均以媒体有义务保护采访对象为由,没有向法庭提交该采访对象的任何个人信息。但世奢会方面却提供了 一个名为“王自强”的男性证人,这名证人声称,自己就是《南方周末》稿件中的匿名线人“张帆”及《新京报》稿件中的匿名线人“唐路”。而他所说内容,均是 在“花总”授意下作出的虚假陈述。这项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相关媒体一审败诉。

  不过,采访录音及两位记者均表示,他们的采访对象是世奢会的一位女性员工,而王自强是一位男性。而王自强此前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对《南方周末》当事记者外貌的描述存疑,且所述见面地点与该报记者的实际行程有出入。

  二审时“王自强”并未出庭作证,但世奢会方面有3位新证人出庭,称两家媒体的匿名信息是原《新京报》记者刘刚及“花总”安排之下的一场采访。其中,名 为崔书铭的女性证人称自己是《新京报》稿件中的“唐路”。她称,经“花总”的好朋友介绍,自己答应扮演世奢会的员工接受采访,并介绍自己的“好姐们儿”, 也就是媒体口中的匿名线人,假装世奢会员工接受了采访。

  今天的二审中,新京报社向法院提供了这名匿名线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邮箱、工作证件、身份证等,并当庭播放了部分采访录音。此外,这位匿名证人也接 受了南方报业集团委托律师的调查,并出具公证视频,说明自己的身份。庭审时,世奢会方证人崔书铭却无法说出自己“好姐们儿”,即那位匿名线人的年龄、工 作、口音,刘刚和陈中小路均表示自己之前从未听说过崔书铭。

  法院没有采信世奢会的新说法。

  法院在涉及新京报社的相关判决书中指出,新京报社提交的“唐路”的采访录音显示,被采访对象为女性,采访时间为2012年6月8日,分次采录,总时长 4个多小时,采访速记文本近百页。采访过程没有时间约束,全程流畅,无事先安排、现场表演的痕迹。在录音中,被采访对象主动表达的意识较强且表述流利连 贯,对刘刚询问一直较为配合,未表现出勉强或拒绝态度。

  法院还表示,世奢会北京公司“虽有反驳,但其申请出庭的崔书铭的证言不足以推翻采访录音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刘刚的采访对象是被收买的虚假爆料人”。

  法院同样在涉及《南方周末》的相关判决书中指出,王自强的证词不足以推翻采访记录的真实性,不能证明陈中小路的采访对象是被收买的虚假爆料人。

  判决认定,两位记者对匿名采访对象的采访是真实的。

  判决称“山寨组织”质疑应属合理

  北京市三中院在判决中对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作了比较详尽的论述。

  系列案件的判决书均指出,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判决指出,尽管爆料人所爆料的信息部分属于单 一爆料的负面信息,但作为相关活动的实际承办方,世奢会北京公司并没有能就相关内容提出证据,证明爆料所说为虚假信息。

  之前,世奢会一直认为,媒体使用的“廉价”、“皮包公司”等用语是对世奢会的侮辱。但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显示,除去世奢会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世奢 会名义活动外,仅世奢会的注册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于2008年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活动范围、影响力及所谓的境外机构。因此法院认为,媒体使 用的“山寨组织”用语、对“世奢会被指廉价”的质疑应属合理。

  二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 言行并以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

  判决称,世奢会北京公司称世奢会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组织奢侈品 展会,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

  判决认定,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判决认为,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涉事记者呼吁保护匿名信息源

  今天的宣判地北京市三中院对门禁的管理相当严格,特地停用了办事大厅,并且所有的案件需要法官出来领当事人进法院。有公民表示希望旁听该案的宣判被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公民旁听需要提前申请,不然“乱了规矩”。

  毛欧阳坤没有出现,他的两位代理人在接到判决后当庭没有表示是否申诉。毛欧阳坤告诉记者,他正出差在外,接到判决结果后感到“相当意外”。毛欧阳坤称,他和世奢会一定会申诉,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得到判决结果后,刘刚表示,自己觉得最对不起的,是因为报道而被牵扯的采访对象,尤其是那位匿名爆料人。

  此前质疑世奢会的人大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骚扰。陈中小路在相关报道《廉价世奢会》的末尾注明,“因多位公开质疑世奢会的人士均遭不明恐吓和滋扰,张帆、田丰使用了化名”,然而报道发出后,她自己却一度遭遇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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